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滚动资助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目标—效果”原则,尊重艺术发展规律、艺术创作规律、艺术传播交流推广规律、艺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督管理并重,提高资助质量。
第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和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采取“内容监督与经费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施和结项验收进行监管,加强资助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六条 项目主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申报承诺,严格执行项目协议。
(一)机构和单位项目主体,资助资金核算必须纳入项目主体财务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二)个人项目主体,资助资金须按项目申报表中所填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并完整保留相关资料。
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项目主体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申报实施的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定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职能处室,或责任单位、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管理中心承担指导责任,具体负责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组织开展现场监督、集中巡查、结项验收等监督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采取直接监督或委托监督的方式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经管理中心遴选和认定,可作为受委托单位,协助管理中心开展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类别,分类制定资助项目监督和实施指导意见,明确监督目标、原则、重点、标准、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档案。
第三章 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主体须自觉接受管理中心、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委托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的项目主体应提前20日将首演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和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首演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围绕项目的内容导向、艺术质量、修改意见进行研讨,填写《专家研讨意见表》,首演完成后30日内,应将《专家研讨意见表》和项目完整高清视频资料邮寄至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传播交流推广(境内)”的项目主体,应提前20日将首演、首展、系统上线的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传播交流推广(境外)”的项目主体,应提前90日将上述材料报送管理中心。项目实施中应录制展览、展演等活动的高清视频,制作展品高清数字档案。
第十四条 “艺术人才培养”的项目主体应在招生前将招生简章报送管理中心审核。招生结束后,应将学员、师资、课程信息及开班的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该项目不得开班。
第十五条 “小型剧(节)目和作品”“青年艺术创作人才”和“美术创作”的项目主体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期间,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
第十六条 项目主体应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立项名单》,规范使用“项目名称”,列明“主办单位”。规范标注国家艺术基金标识和“彩票公益金资助”“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七条 项目主体应高度重视专业评论和专家研讨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收集整理观众、学员的建议,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应通过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的方式,及时向管理中心上报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媒体宣传情况,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留存工作。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单位,组织监督专家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传播交流推广(境内)”“艺术人才培养”的首演、首展、开班等重要节点、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对“传播交流推广(境外)”的项目开展行前汇报监督;对“小型剧(节)目和作品”“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美术创作”项目进行结果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组织监督专家,以适当方式开展资助项目集中巡查工作。通过汇报、演示、座谈、专家点评、意见反馈,对资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分享经验,查找问题,掌握实施动态。
第四章 变更、延期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项目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管理中心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主体;
(二)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资助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五)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须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尊重艺术规律前提下,项目主体确有正当、充分的理由,无法在《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实施周期内完成资助项目实施的,应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延期或终止。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由管理中心组织结项验收专家,围绕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社会效益、艺术成就,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提出结项验收意见。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发放结项证书和学员结业证书;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体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应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项目经费未使用完的,应按原渠道退回管理中心,退回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艺术基金标识和“彩票公益金资助”“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字样。
第六章 约谈与罚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约谈项目主体项目负责人,约谈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
(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反映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监管中发现项目政治导向、实施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单方面搁置或更改项目实施的;
(四)中期监督不合格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在报请理事会同意后,终止项目资助,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或暂停申报资格的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项目延期手续的;
(二)未按本办法申请项目终止的;
(三)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在延期实施周期内仍未完成项目实施,不能参加结项验收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理事会领导批准后做撤项处理,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3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四)项目实施与立项签约内容严重不符;
(五)资助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七)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拒不配合管理中心项目监督工作;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监督纪律
第三十条 项目主体、管理中心、专家库专家、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委托单位,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履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国家艺术基金的声誉。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工作公平公正,规范监督行为,参与监督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专家须严格遵守以下监督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全面如实地反映监督情况;
(二)不得参加项目主体安排的旅游、娱乐消费和购物等活动;
(三)不得接受项目主体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四)不得通过项目主体报销任何费用;
(五)不得向项目主体提出任何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六)不得隐瞒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剽窃、泄露项目主体的项目内容、商业秘密及内部信息,不得利用以上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和结项验收工作,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结合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创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定文化自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守好意识形态阵地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牢牢把握资助项目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二)坚持精品意识,提高作品艺术质量
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项目实施的中心环节,做到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应发扬“工匠”精神,摈弃浮躁心态,精益求精,勇攀艺术高峰,不断推出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时代之美,阐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的精品力作。
(三)科学规划实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严格遵守国家艺术基金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资助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科学制定实施计划,细化任务分工,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及时申请结项验收。
三、责任分工
(一)管理中心承担指导责任,负责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对资助项目组织开展现场监督、集中巡查、结项验收等工作,以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抽检、抽查。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项目主体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实施的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三)项目主体应加强自我监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申报承诺,严格执行项目协议。
四、项目实施
(一)意识形态把关
1.项目主体应认真履行资助项目的政治把关责任,实施内容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的,须在创排前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2.项目主体应加强对主题题材、台词唱段、服装道具、表演方式等内容和形式的把关,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二)主创团队
1.项目主体应与聘请的主创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项目主创人员应与申报方案相一致。
2.项目主体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立足艺术本体,致力于打造文艺精品。避免盲目追求豪华制作、过度包装,避免“天价”聘用编剧、导演、作曲、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或主创人员费用在项目资助经费开支中占比畸高。
3.项目主体应尊重舞台艺术创作规律,注意把握艺术创作与艺术个性、“一度”创作与“二度”创作的关系,用精湛的艺术推动文艺创新,不断提升作品的原创力。
(三)中期监督
1.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
(1)项目主体应在首演前20日,向管理中心和本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单位、机构报送《邀请函》。
(2)项目主体须积极配合管理中心组织的现场监督和集中巡查工作。
(3)项目主体须及时通过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以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的方式,上传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4)项目主体在作品首演时应录制完整高清视频,视频文件应在片头加入主创人员名单,视频正片须配有字幕。
(5)项目主体需在作品首演后30日内,自行组织专家,围绕项目政治导向、艺术质量、修改意见进行研讨、加工、修改和提升,并填写《专家研讨意见表》。
(6)项目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项目主体可申请中期款,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作品首演的完整高清视频、《专家研讨意见表》《首笔款经费执行情况表》、中期款发票。
2.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
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主体应按照申报计划,按时启动项目实施,在实施中应着力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推广,努力扩大项目社会效益。
(四)经费使用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体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资助经费。
2.在结项验收前,项目主体应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部、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审计抽查,对发现审计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参加结项验收工作。
(五)变更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应书面报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变更:
(1)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负责人的;
(2)变更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点的;
(3)变更项目主创人员的;
(4)变更项目预算开支的;
(5)延期结项验收的。
其中,项目主体申请变更主创人员时,须征得原主创人员的书面同意,同时提交变更后主创人员的艺术简历。
2.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财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或单位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备案,因未备案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可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项目终止:
(1)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主创人员发生重大变更,不能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
(2)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无法按实施计划执行的;
(3)受体制或机构改革影响无法实施的;
(4)承担政府安排的重要演出任务而无法实施的;
(5)与其他机构存在法律纠纷的;
(6)影响资助项目实施的其他原因。
(六)安全管理
1.项目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承担并履行项目安全实施的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各司其职。
2.项目主体要重点查找交通食宿、装台拆台、排练演出等安全管理环节中的风险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人、财、物安全,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资助项目安全实施、顺利结项。实施期间,鼓励为实施团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知识产权
项目主体需保证项目在实施和结项验收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项目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国家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约谈整改
(一)管理中心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单位、机构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项目主体进行约谈,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会,说明相关情况:
1.被投诉或举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2.项目政治导向、实施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3.单方面搁置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的;
4.不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
5.无故缺席集中巡查会议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项目主体被约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整改期间,管理中心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
六、结项验收
(一)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分期分批进行。专家重点审查项目的政治导向、艺术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严把导向关、质量关、财务关。
(二)项目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验收材料,务必保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且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剧目内容有重大修改的,应录制修改前后两份完整高清视频。
(三)项目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结项验收工作,确实无法按时结项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四)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并由管理中心向项目主体发放《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结项证书》,项目主体应按照专家最终审定的尾款金额提交尾款发票。不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主体对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六)项目主体应多方面收集专家意见、观众评价和新闻媒体报道等信息,着力加强项目完成结项验收后的跟踪和管理;按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填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社会效益情况统计表》,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七、成果管理
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合格后,经专家遴选推荐进入滚动资助项目评审和成果运用的作品,由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其他
(一)项目主体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艺术基金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规范使用彩票公益金和国家艺术基金的标识和标注,并做到突出醒目、美观大方。
(二)管理中心负责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和结项验收工作,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结合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创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定文化自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尊重艺术人才成长规律,重点培养高素质的艺术专业人才,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紧扣需求
资助项目应重点培养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高端艺术专业、复合型经营管理和理论评论人才。
(二)突出重点、注重能力
艺术专业人才培养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高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培养创新能力;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重在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了解市场运行机制,能够做好艺术作品宣传推广和市场经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重在培养能够围绕当下艺术实践开展艺术批评活动的较高水平的理论评论人才;境外艺术人才培养重在选拔优秀学员赴境外艺术团体和经营机构学习实践,提升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从严管理、规范实施
坚持开放办班、从严治学、从严执教,保持良好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材施教,项目设计要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要合理设置教学内容,优化师资配置,规范培训流程,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质量,突显培训成果。
三、责任分工
(一)管理中心承担指导责任,负责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对资助项目组织开展现场监督、集中巡查、结项验收等工作,以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抽检、抽查。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项目主体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实施的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三)项目主体应加强自我监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申报承诺,严格执行项目协议。
四、项目实施
(一)意识形态把关
1.项目主体应认真履行资助项目的政治把关责任,加强对授课教师、学员的审核力度,严禁实施单位和个人发表违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参训学员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项目主体需建立临时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将政治理论学习与专业知识学习相结合,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招生简章
1.招生简章一般由项目概述、招生对象、报名条件、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时长、课程安排、主要师资、录取方式、培训费用、结业要求、联系方式等要素构成,发布周期一般不少于15天。
2.招生范围应面向全国,原则上不得招录外籍学员,确实需录取的,应向管理中心报备。对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所属地区的招生比例;对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项目,录取学员时应适当向该区域倾斜;港澳台学员的招收,应按照港澳台学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师资配置
1.项目主体应在申报方案基础上,面向全国聘请本领域实践经验丰厚、视野开阔、技能高超的一流教师组成教学团队。
2.项目主体所聘授课教师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政治纪律和讲坛纪律。
3.项目主体应与聘请的授课教师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发放授课费。
(四)学员遴选
所录取学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才兼备,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学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
1.学员录取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且成果较为突出的;
(2)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
(3)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满10年以上,且有较大发展潜力的;
针对基层需要的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遴选标准。
2.项目主体需认真核对报名学员参加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情况,对已参加过同类项目的学员不再录取。
3.项目主体应自行组织业内专家组成学员遴选小组,程序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体现竞争择优,录取学员人数应与项目申报方案培训人数相一致;本单位参训学员不得超过培训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经典保留剧目青年表演人才培养项目除外)。
4.学员录取完毕后应由专家集体签名确认,对未被录取学员,项目主体应做好答疑和解释工作。
(五)培训内容
1.项目主体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项目开班的“第一课”和“必修课”。
2.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紧扣国内外学科发展前沿,可采取课堂教学、交流采风、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训等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确保教学水平,提高培训质量。
3.项目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借授课、采风、写生、交流等名义到名胜风景区游玩。
4.项目主体应定期向参训学员发放调查问卷,围绕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培训质量、服务保障、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评价。
5.项目主体应完整保留教师授课、课堂研讨、采风交流、实践创作等视频、图片和文字资料。
(六)报备审核
1.招生简章发布前20天,项目主体应报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2.开班前20天,应将学员、师资、课程信息以及《邀请函》报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班。
3.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项目主体应严格履行政审和报批程序,加强与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当地中国文化中心的联络,并接受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七)中期监督
1.项目主体应及时向管理中心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单位、机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积极配合现场监督和集中巡查工作。
2.项目主体应及时通过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以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的方式,上传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3.项目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项目主体可申请中期款,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主体责任书》《首笔款经费执行情况表》、中期款发票。
(八)学员管理
1.项目主体需在开班前与学员签订培训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项目主体应要求参训学员珍惜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学养、涵养、修养,加强思想积累、知识储备,提升文化修养、艺术造诣,努力攀登艺术高峰。
3.项目主体应加强学员的管理,制定相应制度,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参训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即时解除其参训资格,该学员不予结业,不发放结业证书:
(1)培训期间发表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及其他有关意识形态方面显著问题的言论的;
(2)严重违反项目主体制定的管理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无故旷课1次,或出勤天数不足培训总时长90%的;
(4)中期或结业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5)其他不予结业的情形。
对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项目主体可做退学处理,如培训进度未超过总培训时长的五分之一,项目主体可从未录取学员中按次序补录。
(九)经费使用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体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资助经费。
2.在结项验收前,项目主体应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部、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审计抽查,对发现审计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参加结项验收工作。
(十)变更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应书面报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变更:
(1)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负责人的;
(2)变更培训内容的;
(3)变更学员和主要授课师资的;
(4)变更项目预算开支的;
(5)延期结项验收的。
2.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财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或单位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备案,因未备案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可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项目终止:
(1)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更,不能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
(2)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无法按实施计划执行的;
(3)受体制改革影响无法实施的;
(4)承担政府安排的重要任务而无法实施的;
(5)与其他机构存在法律纠纷的;
(6)影响资助项目实施的其他原因。
(十一)安全管理
1.项目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承担并履行项目安全实施的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各司其职。
2.项目主体要重点查找课堂教学、写生采风、交通食宿、排练装台、成果展演等安全管理环节中的风险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人、财、物安全,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资助项目安全实施,顺利结项。培训期间,鼓励为教师和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知识产权
项目主体需保证项目在实施和结项验收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项目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国家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约谈整改
(一)管理中心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单位、机构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项目主体进行约谈,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会议,说明相关情况:
1.被投诉或举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2.项目政治导向、培训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3.单方面搁置或重大调整项目实施的;
4.不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
5.无故缺席集中巡查会议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项目主体被约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整改期间,管理中心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
六、结项验收
(一)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分期分批进行。专家重点审查项目的政治导向、培训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严把导向关、质量关、财务关。
(二)项目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验收材料,务必保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且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三)项目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结项验收工作,确实无法按时结项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四)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并由管理中心向项目主体发放《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结项证书》和学员《结业证书》。项目主体应按照专家最终审定的尾款金额提交尾款发票。不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主体对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六)项目主体应多方面收集专家意见、学员意见和新闻媒体报道等信息,着力加强学员结业后的跟踪和管理;按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填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社会效益情况统计表》,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七、成果管理
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主体应向管理中心提供完整的学员成果材料,由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果管理。
(一)美术、艺术设计、书法、摄影、舞台艺术编剧、网络文艺等领域的创作类艺术人才培养项目,项目主体需推荐6-8位学员的优秀作品提交至管理中心,参加成果运用评审。
(二)学员成果为论文的,项目主体应做好学术诚信和纪律教育,组织做好论文的查重工作,严禁学术不端。
(三)按平等、自愿原则,项目主体应与学员另行约定作品归属及演出、展览、出版、发行等事宜。
八、其他
(一)项目主体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艺术基金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规范使用彩票公益金和国家艺术基金的标识和标注,并做到突出醒目、美观大方。
(二)管理中心负责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和结项验收工作,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结合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创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定文化自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尊重艺术创作规律和传播规律,注重传播形式的创新,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地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走进去”。
二、基本原则
(一)面向基层,服务人民
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高质量的艺术呈现把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和当代中国人精彩生活表现好、展示好,推动优秀艺术成果实现全民共享。
(二)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
走进海外主流场馆、面向主流观众、吸引主流媒体,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把中国价值、中国精神、中国力量阐释好,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三)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将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的作品与丰富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方式灵活、手段创新的传播方式相结合,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实现长期、稳定、可持续性发展。
(四)科学规划实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严格遵守国家艺术基金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资助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科学制定实施计划,细化任务分工,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及时申请结项验收。
三、责任分工
(一)管理中心承担指导责任,负责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对资助项目组织开展现场监督、集中巡查、结项验收等工作,以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抽检、抽查。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项目主体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实施的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三)项目主体应加强自我监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申报承诺,严格执行项目协议。
四、项目实施
(一)意识形态把关
1.项目主体应认真履行资助项目的政治把关责任,加强对参展、参演艺术家的审核力度,加强展览、展演、展示作品内容的政治把关。严禁实施单位和个人利用项目实施发表违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在国(境)外开展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当按照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要求做好出访人员审查和行前教育。
(二)中期监督
1.在国(境)内开展的展览类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提前20日将每站展览的展期、地点以书面形式报送管理中心,并同时上报展览作品清单。
2.在国(境)内开展的展演类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提前20日将每站展演的剧目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以书面形式报送管理中心。
3.在国(境)外开展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提前90日将展览展演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报送管理中心。
4.项目主体应及时通过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以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的方式,上传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5.项目主体应加强与管理中心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单位、机构的沟通,积极配合现场监督和集中巡查工作。
(三)实施规范
1.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实施计划,高质量开展项目实施活动。项目主体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策展人、主创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实施的国家、城市、场馆,不得随意减少参展(演)作品数量、巡展(演)场次、展览时长,不得随意压缩参展(演)人员、巡展(演)规模、系统平台建设方案,不得随意降低项目活动实施效果。
2.展览项目应详实记录活动实施情况,并拍摄每站活动现场照片以反映展览活动全貌。
展演作品为一部的,应录制该部作品首演完整高清视频;作品为多部的,应录制每部作品的高清视频。演出视频文件应在片头加入主创人员名单,视频正片须配有字幕。
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的项目应及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互联网网站、APP进行审批、备案,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项目主体不得将项目演变为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或评奖评优等活动。
(四)经费使用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体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资助经费。
2.在结项验收前,项目主体应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部、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审计抽查,对发现审计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参加结项验收工作。
(五)变更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应书面报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变更:
(1)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负责人、策展人的;
(2)变更参展艺术家、展览作品、展演剧目的;
(3)变更展览、展演的国家、城市、场馆的;
(4)变更系统开发、平台建设版块与内容的;
(5)变更项目预算开支的;
(6)延期结项验收的。
2.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财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及单位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备案,因未备案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可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项目终止:
(1)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主创人员发生重大变更,不能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
(2)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无法按实施计划执行的;
(3)受体制改革影响无法实施的;
(4)承担政府安排的重要演出任务而无法实施的;
(5)与其他机构存在法律纠纷的;
(6)影响资助项目实施的其他原因。
(六)安全管理
1.项目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承担并履行项目安全实施的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各司其职。
2.项目主体应重点排查活动场馆、交通食宿、排练装台、布展陈设等安全管理环节中的风险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人、财、物安全,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资助项目安全实施、顺利结项。实施期间,鼓励为实施团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知识产权
项目主体需保证项目在实施和结项验收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项目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国家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约谈整改
(一)管理中心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单位、机构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项目主体进行约谈,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会议,说明相关情况:
1.被投诉或举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2.项目政治导向、项目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3.单方面搁置或重大调整项目实施的;
4.不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
5.无故缺席集中巡查会议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项目主体被约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整改期间,管理中心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
六、结项验收
(一)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分期分批进行。专家重点审查项目的政治导向、艺术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严把导向关、质量关、财务关。
(二)项目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验收材料,务必保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且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三)项目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结项验收工作,确实无法按时结项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四)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并由管理中心向项目主体发放《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结项证书》,项目主体应按照专家最终审定的尾款金额提交尾款发票。不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主体对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六)项目主体应多方面收集专家意见、观众评价和新闻媒体报道等信息,着力加强项目完成结项验收后的跟踪和管理;按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填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社会效益情况统计表》,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七、其他
(一)项目主体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艺术基金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规范使用彩票公益金和国家艺术基金的标识和标注,并做到突出醒目、美观大方。
(二)管理中心负责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加强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和结项验收工作,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结合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创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定文化自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不断推动优秀青年创作人才的涌现。
二、基本原则
(一)深入生活,扎根人民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积极到人民生活第一线去、到时代建设最前沿去,拓展视野,积累感悟,关照人民的生活、命运、情感,表达人民的心愿、心情、心声,描摹时代发展,讴歌平凡力量,创作出更多展现人民奋斗、振奋民族精神、反映时代呼声的优秀作品。
(二)追求艺术理想,提高创作能力
树立“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艺术理想,要苦练本领、增长才干,在学习中增长知识、锤炼品格,在实践中推敲艺术语言,提高创作能力,不断提升文艺作品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
(三)科学规划实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严格遵守国家艺术基金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资助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科学制定实施计划,细化任务分工,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及时申请结项验收。
三、责任分工
(一)管理中心承担指导责任,负责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对资助项目组织开展现场监督、集中巡查、结项验收等工作,以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抽检、抽查。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项目主体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按照“属地管理”“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项目和推荐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三)项目主体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应加强自我监督,认真履行申报承诺,严格执行项目协议。
四、项目实施
(一)意识形态把关
1.项目主体应认真履行资助项目的政治把关责任,实施内容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的,须在提交结项验收材料前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2.项目主体应注重剧本创作、音乐作曲、舞蹈和舞剧编导、舞台表演,美术、书法、摄影和艺术设计创作内容和形式的把关,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二)合理安排创作活动
1.项目主体应根据作品创作需要,围绕提升创作能力,提高作品质量,打造艺术精品,合理安排写生、考察、采风等活动。
2.项目主体要虚心向人民学习,向生活学习,从人民的伟大实践和丰富多彩的生活中汲取营养,从生产劳动现场和人文自然中提炼创作素材,坚定关注现实、服务人民的创作理念,不断提升个人艺术创作能力和水平。
(三)重视专家意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体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就创作过程、艺术形式、创作成果等内容向业内专家征求意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以落实,不断夯实创作基础。
(四)艺术档案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体应注重艺术档案材料的收集和管理:
1.戏剧、曲艺编剧类项目应保存完整的剧本大纲、初稿、复稿、终稿等材料;
2.音乐作曲类项目应保存谱曲作词、结构设计、演奏或演唱形式设定、乐器布局、制作或演奏以及作品音视频等材料;
3.舞蹈舞剧编导类项目应保存剧本、导演阐述、音乐、服装设计、动作编排以及完整视频等材料;
4.美术、书法、摄影和艺术设计类项目应留存作品草图、初稿、终稿、设计图等相关图片资料;
5.舞台表演类项目应保存排练视频和完整演出视频等材料。
(五)中期监督
1.项目主体应及时向管理中心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单位、机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2.项目主体应及时通过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以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的方式,上传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
(六)经费使用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体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资助经费,并完整保留经费执行的相关合同和票据等材料。
(七)变更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应书面报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变更:
(1)变更项目名称的;
(2)变更实施内容的;
(3)延期结项验收的。
2.项目主体联系方式及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备案,因未备案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
3.项目主体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申报计划完成项目实施的,可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项目终止。
(八)安全管理
项目主体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在采风、写生、排练等过程中,保证人、财、物安全,确保资助项目安全实施、顺利结项。
(九)知识产权
项目主体需保证项目在实施和结项验收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项目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国家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约谈整改
(一)管理中心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单位、机构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项目主体进行约谈,项目主体应按时参加约谈会议,说明相关情况:
1.被投诉或举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2.在实施中发现项目政治导向、艺术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3.单方面搁置或重大调整项目实施的;
4.不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
5.无故缺席集中巡查会议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项目主体被约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整改期间,管理中心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
六、结项验收
(一)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分期分批进行。专家重点审查项目的政治导向、艺术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严把导向关、质量关、财务关。
(二)项目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验收材料,务必保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且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三)项目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结项验收工作,确实无法按时结项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四)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并由管理中心向项目主体发放《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结项证书》。不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主体对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七、成果管理
(一)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项目主体不得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名义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经专家遴选推荐进入成果运用的作品,由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其他
(一)项目主体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艺术基金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规范使用彩票公益金和国家艺术基金的标识和标注,并做到突出醒目、美观大方。
(二)管理中心负责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