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022-06-09 16:43

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人才,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 2017〕 1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重点支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围绕学科前沿、社会需求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力争在关键领域取得标志性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后择优支持。

第四条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报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申报人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等高层次人才计划和本计划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

第六条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以下4个条件至少达到其中2项( 申请人为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 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科基金(管理学部) 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在权威期刊目录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在权威著作目录上出版著作1部以上; 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分年度实施,受理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水平核定申报名额。

第九条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进行遴选,经校内评审、公示后,向省教育厅择优推荐。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评审机构是“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从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遴选,遵循“鼓励创新、科学公正、同行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 评审委员会在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条件独立思考,做出客观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评审程序为资格审查、同行专家评议、会议答辩,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公示、批准。

第五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期限为3-5年,由省财政教育资金给予资助。资助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一次审定,分两批拨付。支持计划获批后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80%,建设期满验收考核合格后拨付20%。支持计划承担学校要结合实际,给予计划入选者一定的经费支持,督促入选者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第十三条计划入选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核算,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目标管理由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负责,过程管理由计划入选者所在学校负责。

第六章  结项与验收

第十五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建设期满后,由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进行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申请结项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1.著作类成果已经正式出版。

2.发表CSSCI来源期刊相关论文1篇以上,发表SSCI、 A&HCI收录期刊论文1篇以上,发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头版专论或理论版文章( 3000字以上) 1篇以上。

3.研究咨询报告属于应用研究的,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或者有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属于基础研究的,须有5位同行专家(至少有3名校外专家)鉴定意见。

4.建设期间获批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学部)或教育部项目1项以上。

5.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或教育厅人文社科成果奖特等奖1项以上。

第十六条计划入选者需填写《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计划入选者须对结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期满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后仍未达到结项要求的将终止计划。对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计划入选者将通报批评,同时按原拨款渠道退回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支持计划建设期内所有成果须标注“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和计划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计划验收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