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2005-08-09 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科技成果产权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院的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含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技术开发(含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引进技术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开发管理的原则
    1、各类科技开发活动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2、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做到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或协议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条 科技开发合同的管理
    1、由院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科研处与课题组和社会各单位或部门洽谈,科研处代表学校签约,并协调全院科技开发活动。在其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需在15天内到院科研处说明情况后备案,否则学校不予承认。
    2、对职务科技成果,学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进行私自转让,如私自转让或未征得学校主管部门同意而冠以“信阳师范学院”名义签约者,均视为侵犯了学校的权益,学校将采取措施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3、非职务科技成果,经学校审定允许后,个人方可依法对外转让,但不得冠以“信阳师范学院”字样。
    4、技术开发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使用,财务处与科研处负责监督。
    5、技术开发成果的验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地点和标的进行。验收结论在一个月内送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对于我院教职工从事科技开发所取得的成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聘用、提职、晋级的依据。
    第六条 对成果转让费和其它形式的科技开发活动中的纯技术性收入,按学校、课题组所在单位、课题组、科研管理部门四部分分成,具体比例是:学校占20%,课题组所在单位占20%,课题组占50%,科研管理部门10%。
    第七条 奖励措施
    学校对转化、开发成功的职务科研成果,将依法对研究开发该成果的有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按第六条之规定,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纯收入中提取40%用于科研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2、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将技术转化为产品的,学校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8%用于奖励,或给予一次性的适当奖励。
    3、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其股份收益按以下比例分成:学校占50%,课题组所在单位占20%,课题组占20%,科研管理部门占10%。
    4、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一般为以上所述奖励总额的50%。所得奖励由课题负责人按课题组成员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5、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  50%的,以及超过实施产品转化净收入25%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6、学校允许教职工在充分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节假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学校的权益。教职工在科技成果转让、开发中获得的收益、奖励应依法规积极主动地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