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阳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效地保护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整学院师生员工与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因知识产权所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学院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开拓创新,促进交流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阳师范学院保护知识产权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所称附属单位,是指学院的各系、部、处、室中心、校办产业及所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和技术秘密。例如,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
2、商标和名称专用权。例如,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学院名称等。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技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工具书、教材、学位论文、电子出版物、地图、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艺术表演等。
4、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只有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科研、技术、工程、设计、市场经营及财务信息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院及其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持有或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或者擅自许可、转让、销售学院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持有或所有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力。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述“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发明创造。例如在执行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项目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由学院或下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工作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述“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化学药品、试验条件、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以及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化学药品、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六条 在研究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可申请专利的内容,须及时对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判断,报院科研处审核后办理专利申请事项。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有导致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发明创造,必须作为技术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将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准确、完整、及时地向院科研处报告,并对该项目是否申请专利提出意见。科研处进行审查后,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专利的内容,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项。
第八条 学院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完成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三章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九条 学院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以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第十条 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一条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者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出版物、资料汇编等,属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其它权利归学院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
本条所述“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条件”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三条 学院师生员工为完成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者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人或单位)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四章 有关商标、校名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及其下属单位拥有的商标、学院的名称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信阳师范学院”、“信阳师院”、“Xinyang Teachers College”、“Xinyang Shifan Xueyuan”、“Xinyang Shiyuan”以及学院标志图案,均为学院的无形资产。学院的下属单位及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商标、名称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院形象的方式。学院所有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院的荣誉。
凡以信阳师范学院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招收学生时,必须经过学院授权或者学院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五章 有关技术秘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科技保密的制度及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派往国外和国内其它单位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合作研究人员等,应严格遵守学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将学院的知识产权带出,擅自进行使用或转让,成果的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在国内、外各类科技展览会、交易会等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需要参展的,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在接待来参观科技成果者应建立登记制度,被参观单位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
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出版或翻译出版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出版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要重视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学院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学院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保护好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六章 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院科研处。学院所属各单位指派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者,其权利归学院持有。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以持(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该知识产权的资产额及其在全部出资或股份中所占的比例,有偿使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在使用学院的知识产权时,也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以学院或下属单位名义与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委托开发或其它科技活动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须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的收益分享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所列活动时,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正式签署前,必须经过院科研处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其它部门或个人均无权签署。擅自签署的,学院不予承认,由此造成学院及其所属法人单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在国外或国内其它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它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院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来我院及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院学习或工作期间要遵守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应与他们签署协议,明确在院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院。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九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在离院前,必须将在院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还学院原单位。
第三十条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将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将逐步在大学生、研究生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教育,增强全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
第七章 有关奖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学院对成果完成人和保护知识产权有功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信阳师范学院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