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信院字[2004]126号)

2005-08-08 00:00

信阳师范学院文件
 
信院字[2004]126号
 

 
信阳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和科技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我校横向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界定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项目和科研合作项目等。我校对上述项目的立项、签订(要约、承诺)、履行(变更)、完成(终止)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
    1、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前,须先由项目组撰写合同草案并填报《信阳师范学院横向项目合同审批表》,经项目组所在系(院、部)对合同草案审查同意后报科研处。科研处依据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2、经同意进行的合同项目,项目组应填写正式合同书,经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并盖“信阳师范学院科研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3、已签订的合同书,交科研处留三份;《信阳师范学院横向项目合同审批表》以及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均应交科研处存留。
    4、已签订的合同,由科研处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必要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5、合同生效后,该项目列入学校的横向科研计划。横向科研计划由科研处每年编制一次。
    6、凡未按上述办法签订的合同,学校概不负责。任何人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均无权代表学校签署合同、要约或承诺(包括口头形式);同时,任何人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亦不得在有可能被对方认为其是在代表学校的情况下,在正式或非正式的合同、协议等文件上签名。违反此条规定而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赔偿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
    1、项目组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合同,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亦由校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科研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变更材料同时交科研处存留;因故终止的合同,应签订终止协议,无法签订协议的,项目组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系(院、部)签字后交科研处。
    2、项目经费入校后,按《信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信阳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3、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对方有违约现象,项目组要及时向对方指出,并将情况反映到有关系(院、部)和科研处,以便学校研究处理;同时要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4、项目组人员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三个月前写出书面申请,分别经合作方、系(院、部)和学校同意并签字后,交科研处存留。
    5、科研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横向科研项目检查。检查可采用书面调查、座谈、现场调研等形式。检查时,有关单位及项目组要认真配合检查。
    6、已完成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验收。合同中约定出具验收证明的,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交验收证明;合同中未约定出具验收证明的,在项目完成并经费全部入校后,便视为完成。
    7、具有重大理论价值或重大推广前景的横向科研项目,可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其鉴定证书等材料可视同为验收证明。
    8、已结束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组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9、延期未完成的项目,科研处将对其进行特别检查,因对方原因拖期且工作已停止的合同,项目组要积极催促对方付清欠款,同时学校撤消其校内计划,办理结算手续;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后合同款项又入学校的,可再次进行经费结算。
    合同因我方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报告并暂停经费使用。项目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此,我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酌情冻结经费、撤消计划以及办理合同中止协议,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就解决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等新技术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等不能列为技术开发。根据合同内容,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是针对现有的特定技术权的转让所签订的合同。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签订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签订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是针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等特定技术问题所签订的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一般加工、定做、修理、测绘、标准化测试等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5、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签订的合同。技术培训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6、综合性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常有技术内容和经济内容并存的综合性合同,如需签订综合性合同,可到科研处协商办理。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
    签订合同应使用规范的合同书。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规定的合同书时,自拟的合同应参照下列有关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办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术语的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