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院字〔2013〕135号
信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条件,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要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我校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组成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组成
1.纵向科研经费:
(1)国家及各部委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省、厅、市各相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受委托的科研、联合攻关、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联合中试和重大技术改造等内容的合同经费。
3.学校为支持科研而设立的各类专项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经费开支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用于项目研究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及安装费等;自制专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等,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3.测试分析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所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动力能源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及相关动力费用等。
5.差旅费:指开展科学实验、业务考察与调研、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
6.图书资料、印刷费:指科研工作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科研文稿的抄录、誊印、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所需费用。
7.版面费:指该项目研究成果所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所需的费用。
8.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组织成果鉴定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鉴定会议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实验室改装及维修费:指为了改善该研究项目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为开展项目研究所支付有关仪器和设施正常维修的费用,但实验室整体改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经费的开支。
11.会议费:指为了完成研究工作必须参加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和必须举行的工作协调会所开支的费用。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会议注册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12.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所指导的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1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及邀请专家讲学的费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14.合作费:指各合作单位共同承担项目任务发生的费用。合作单位及合作费用应在项目立项任务书中列明,以作为将来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
15.协作费:指用于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单位承担本项目部分、单一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16.管理费:指学校按上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提取的项目组织管理费。横向项目按学校规定的办法提取,对于没有管理办法的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17.横向项目业务费:为了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横向项目业务费。主要用于横向项目在论证、申报、鉴定、结项以及研究过程中的论证费、评审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临时工的工资、加班费、交通费等支出。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横向项目业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18.其它费用:项目(课题)组为项目开展所支出的固定电话费及邮寄费、少量小额办公用品、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等。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能从科研经费开支:
1.生活用品的支出。
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访问及国内学习进修、访问等活动,未在项目(课题)申请(任务)书计划中列出的支出。
3.工资福利性支出。
4.与项目研究无关人员所支出的差旅费、会务费。
5.项目组成员所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6.各类项目下达部门所限制不能开支的范围。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资产、设备、监审等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外拨经费的,科研处负责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参与人员和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科研合同管理和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协调业务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
第八条 资产、实验设备、监审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监审处负责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严格项目预算使用科研经费。项目主持人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因各种必要原因确须中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报告。对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随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需经项目下达部门、调入单位和我校科研处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帐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报告应含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的条款,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不能实际履行科研职责的,其经费应予以收回,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由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仪器设备、物品以及书刊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均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归学校。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经费支出范围,其票据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票据经校财务处审核后,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可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签字,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项目主持人签字,须有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签字,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报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备案,按学校招、投标管理文件执行,并在仪器设备购置后,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一律不予借款和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信院字〔2002〕93号)同时废止。如果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与上级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者,以上级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