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文件
信院办字[2006]03号
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评估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
现将《信阳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此办法自 2005年9月1日起 试行。原《信阳师范学院科研津贴核算办法》(《信阳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试行)》信院字[2005]003号附件三)自行废止。
信阳师范学院长办公室
信阳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评估办法
根据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估原则
一、对科研成果实施量化考核,实行计分制。纳入评估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及产权成果等五类。
二、学校从划拨的科研配套资助总经费中提取5%~10%用作重大科研成果资助的调节保值经费,其余经费用作校科研配套资助经费。重大科研成果包括:
1、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各单位科研配套经费计算公式:
单位科研配套资助经费 |
= |
全校科研配套资助经费 |
× |
单位科研积分 |
全校科研总积分 |
四、根据“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分类计分、两级分配”的原则对各单位科研配套经费实行总额包干管理,各单位可利用其他创收经费对科研成果进行配套资助。
五、多人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分全部记在我校排名第一的完成人名下,对应的科研配套经费可由第一完成人按参加人贡献大小自主分配或参照下表1进行分配:
表1:多人完成的科研成果的配套经费分配表
名次
完成人数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1人 |
100% |
|
|
2人 |
70% |
30% |
|
3人及3 人以上 |
70% |
20% |
10% |
备 注 |
1、完成人数3 人以上的,只计前三名;
2、校外人员不参与计分,也不改变原成果人员排序。 |
六、校特聘、兼职人员的科研业绩评估按照协议进行,科研处负责其科研成果的认定和计分,人事处负责其科研配套经费的核算和发放。
七、申报人所申报的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则扣除当事人该项成果分数,并酌情给予申报人通报批评或处分,对申报单位也给予批评。
八、成果认定时遇到的特殊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解决。
第二条 成果署名要求
成果的第一产权单位必须为信阳师范学院,成果的第一产权人必须为我校教职工(含我校特聘、兼职人员,以人事处聘用协议为准)。
第三条 计分标准及认定细则
详见附件。
第四条 评估程序
科研业绩评估工作由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科研处具体负责成果认定、评价和计分,每学年进行一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成果原件以及学术界评价、反响等证明材料原件。对于多人完成的成果由完成人中我校排名第一的人员申报,其他人不要重复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论文:期刊论文或文艺作品原件及其学术水平的社会评价、反响等证明材料。
2、著作: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原件及其学术水平的社会评价、反响材料,附3篇以上以申报人为第一作者的与本著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原件。
3、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资助经费、项目完成结题等证明材料。横向科研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经费拨款等证明材料。
4、科研奖:科研奖励证书原件,其中未标明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及人员名次的须同时提供原报奖成果原件。
5、产权成果:专利证书等产权成果证书原件。
二、申报单位初审: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填报有关报表。
三、工作组复审:科研业绩评估工作组对各部门上报的材料查验复核,对全校数据进行汇总、统计。
四、学校审议: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计分结果进行审议,授权公布计分结果和科研配套经费数额。该经费按《信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 2005年9月1日起 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文件的解释权归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附件:《科研业绩计分标准及认定细则》
附件:
科研业绩计分标准及认定细则
一、论文
类别 |
级别 |
内 容 |
分值 |
论文
发表 |
A级 |
1、核心期刊学科排名前两名的期刊论文(若某学科核心期刊排名数量不足四种的,仅取第一名为A级,其余均为C级)。
2、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其直属院所或中心、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独自主办并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核心期刊论文。
3、被中央、国务院正式采用的调研报告。 |
40 |
B级 |
1、核心期刊学科排名前1/2名次的期刊论文。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论文。
3、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采用的调研报告。
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作品展览会展出、文艺汇演演出的文艺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 |
20 |
C级 |
1、核心期刊学科排名后1/2名次的期刊论文。
2、《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上发表的标注有我校教职工主持的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科研项目相关研究成果的论文。 |
10 |
D级 |
1、未入选核心期刊的CN学术期刊论文。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外的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主办的主要报纸理论版论文、省委机关报理论版论文。
3在省厅局委主办的作品展览会展出、文艺汇演演出的文艺作品。在省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在我校评定的A级著作的封面设计。 |
3 |
论文
收录 |
A级 |
1、被SCI收录的论文。
2、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的论文。 |
50 |
B级 |
1、被EI收录的论文。
2、被ISTP收录的论文。
3、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下字数(不包括题录)的论文。 |
40 |
C级 |
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
20 |
认定细则:
1、论文第一作者须为我校教职工,论文的第一产权单位须明确标注为“信阳师范学院”。
2、论文计分按发表分、收录分分别计算。
3、上述核心期刊是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为准。
4、单篇论文字数不得低于2000字。
5、小说、诗歌、散文、戏剧、音乐、美术等文艺创作必须是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作品。
6、国外论文必须是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印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7、报纸文章仅限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主办的重要报纸以及省委机关报理论版文章,其他部门或机构主办的报纸文章不作为科研计分成果。
8、发表于同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或作品作为整体成果申报。
9、本专业论文含本专业教改论文。
10、我校教职工在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高层次论文成果(A级期刊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的论文),如果我校人员名次居第一位、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也予以计分,但分数折半计算。
11、我校教职工在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若标注 “通讯联系人”的,则该通讯联系人也可视为该文的第一作者,其他作者的排名依次后推。
12、按C档计分的《信阳师范学院学报》文科版论文须为我校获批的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科研项目的相关成果,其作者必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以原申报书为准,人员变更以有关批件为准)。
13、调研报告的采用以省级以上党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14、下列论文成果不作为科研计分成果: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虚假刊号、一号多刊、非法拆分出版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论文;在港澳台发表的社科论文;新闻作品;网络版论文等。 |
|
|
|
|
|
|
二、著作
类别 |
级别 |
内 容 |
分 值 |
学术
著作
正式
出版 |
A级 |
经我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被评定为优秀的著作。 |
80 |
B级 |
经我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被评定为良好的著作。 |
50 |
C级 |
经我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被评定为合格的著作。 |
10 |
认定细则:
1、学术著作署名原则上要求第一产权单位为信阳师范学院、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但对于我校教职工参与编著的、外单位为第一产权单位的学术著作,如果我校人员名列前三名且著作中标明信阳师范学院为产权单位的也予以计分,按本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表 1” 所确定的比率进行计分。
2、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择优评出A、B、C三个等级。为配合评审,申报人须提交3篇以上以申报人为第一作者的与本著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3、多卷本著作应待最后一卷出齐后作整体申报。
4、电子版著作和纸质著作同等对待。
5、一个书号只认定一部书籍。
6、下列书籍不作为科研计分成果:不能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图书;习题集、参考书等教辅读物;论文集;在港、澳、台出版的社科类著作;盗号、盗版、盗印等非法图书;剽窃他人成果的图书等。 |
三、科研项目及横向经费
类别 |
级别 |
内 容 |
|
分 值 |
纵向
项目
立项
或
完成 |
国家级 |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
重大立项 |
400 |
重大结项 |
100 |
普通立项 |
200 |
普通结项 |
50 |
部级 |
国家教育部、国家科技部等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
重大立项 |
100 |
重大结项 |
30 |
普通立项 |
50 |
普通结项 |
15 |
省级 |
1、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2、省社科办组织评定的省社科规划项目。 |
重大立项 |
80 |
重大结项 |
20 |
普通立项 |
40 |
普通结项 |
10 |
厅级 |
省教育厅及其他省厅局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
重大立项 |
20 |
重大结项 |
5 |
普通立项 |
8 |
普通结项 |
2 |
横向
项目 |
|
按拨入学校财务处的总经费扣除工程款和为委托单位购买设备款等硬件费后的软件费作为基数进行分值核算(软硬件经费数额以合同为准)。 |
文科项目 |
20分/万元 |
理科项目 |
15分/万元 |
认定细则:
1、科研项目限我教职工为第一主持人、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
2、纵向科研项目计算立项分、结项分,横向项目只计算经费分。
3、省重大项目是指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的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厅重大项目是指省教育厅组织评定的省高校创新人才工程项目、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4、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项目和科研合作项目等。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批后派生出的学术交流基金项目按横向项目标准计分。
6、自选项目通过省科技厅鉴定的,只计算结项分、不计算立项分。
7、学校组织评定的校级项目(如校级青年基金项目等)不再认定和计分。
8、省教育厅教改项目以及省教育厅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科研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标准计分。 |
四、科研奖
类别 |
级别 |
内 容 |
|
分 值 |
科研
成果奖
教学
成果奖
文艺
创作奖 |
国家级 |
1、国家自然科学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4、国家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800 |
一等奖 |
4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省部级 |
1、国家教育部、科技部独自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2、省科技进步奖。
3、省社科成果奖。
4、省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200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50 |
三等奖 |
25 |
省部
专项 |
1、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科研奖。
2、除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中央及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研奖。
3、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5、中国美协、音协、作协等颁发的文艺创作奖。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25 |
三等奖 |
10 |
厅局级 |
1、省教育厅三大科研奖:省教育厅自然科学成果奖、省教育厅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教育厅教育科学成果奖。
2、市级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6 |
三等奖 |
3 |
厅局
专项 |
1、除上述厅级奖以外的省厅局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奖。
2、市级优秀社科成果奖。
3、市级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4、省美协、音协、作协等颁发的文艺创作奖。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认定细则:
1、科研奖限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我校人员为第一获奖人,若证书未标明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及人员名次的,以原报奖成果原件为准。
2、科研奖是指国家部委、省直厅局以及市级党政部门颁发的学术成果奖,有效性和级别以证书公章为准。
3、政府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科研奖认定为专项奖。
4、获奖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我校教职工的原创。
5、奖励证书仅标明“优秀奖”、“优胜奖”、“荣誉奖”、“青年奖”等级别的,按最低等次认定计分,特殊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6、国家及省级教学成果奖只计算科研分。
7、同一成果的重复获奖,奖励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一次。
8、各级各类学会、协会、联合会(含省社科联)等机构颁发的奖项不作为科研计分的成果(不包括上表所列中国美协、音协、作协和省美协、音协、作协等颁发的文艺创作奖)。 |
五、产权成果
类 别 |
分 值 |
专利成果 |
发明专利 |
100 |
实用新型 |
40 |
外观设计 |
20 |
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成果等 |
20 |
认定细则:
成果限我校为第一产权单位。 |